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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美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》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19-10-02 13:58:25  浏览:

为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,明确职责,提高使用效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、实验材料、实验桌、凳、橱等,专供实验教学、实验研究使用,不准随便挪用,严禁私人占用。

第二条剧毒、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,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。确因教学急需,须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。

第三条实验室可借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名称请详看《可借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目录》(附件1.1),学生因课程需要借用仪器设备,应在实验教学管理平台进行申请,审核通过后打印《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(学生用)》(附件1.2),经任课教师同意,实验中心主任签名批准后,凭学生证及身份证与实验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并填写《仪器设备借还登记表》(附件1.3)。

第四条本校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应在实验教学管理平台进行申请,审核通过后打印《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(教师用)》(附件1.4),由实验中心主任签名批准,交至教务处备案,到相应实验室找实验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并填写《仪器设备借还登记表》(附件1.3)。

第五条借用人在借出仪器设备时,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予以确认,如达不到要求,在维修维护后借用。仪器设备一旦借出或借出时未确认状态,均以完好状态认定。

第六条借用仪器设备遵循“先来后到原则”,严禁借用人将所借用的仪器设备随意转借或出租,否则限制再次借用,且借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第一借用人承担。

第七条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每次时间最长为15日,学生借用仪器设备每次时间最长为7日,如需续借,应将仪器设备归还一天(做仪器设备保养)后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,如遇到特殊情况没办法按时归还,应提前与实验管理员联系,在实验管理员同意下才可续借,教职工续借时间不能超过10日,学生续借时间不能超过5日。

第八条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,借用人和实验管理员要进行检查、验收。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、丢失等事故,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,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。

第九条由实验中心主任、实验技术员组成鉴定小组,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进行鉴定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要查明事故原因,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。

第十条对于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具体赔偿处理,按《河北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一条借用人因校内调动、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,应归还所借仪器设备,未归还仪器设备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
河北美术学院

2019年10月2日